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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,並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生效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2/11
發文日期:2015/2/11
發文字號:府文展一字第1047401583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,並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生效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檢送修正「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1份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大專院校、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、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文化處(藝文推廣科)、本府文化處(文化資產科)、本府文化處(表演藝術科)、本府文化處(圖書資訊科)、本府文化處(展覽藝術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