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登日期: | 2015/2/11 |
發文日期: | 2015/2/11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展一字第1047401583號 |
主旨: | 修正「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,並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生效,請 查照。 |
說明函: | 檢送修正「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1份。 |
正本: | 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大專院校、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、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|
副本: | 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文化處(藝文推廣科)、本府文化處(文化資產科)、本府文化處(表演藝術科)、本府文化處(圖書資訊科)、本府文化處(展覽藝術科) |